仁怀市新仁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兴文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MAAJW22132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仁怀市坛厂镇前进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罚[2024]323号
仁怀市新仁大药房成立于2011年8月11日,2024年7月12日,我局依法对仁怀市新仁大药房开展检查,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我局对其下达了仁市监责改(2024)52-2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复查,现场检查见该药房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
经仁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个人社保缴纳证明,刘旭梅实际工作单位为贵州茅台酒厂有限公司上班。仁怀市新仁大药房质量负责人刘旭梅不能在职在岗,不能承担仁怀市新仁大药房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仁怀市新仁大药房未经过执业药师刘旭梅审核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仁怀市新仁大药房”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该药房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2.对“仁怀市新仁大药房”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2024年7月12日,我局依法对仁怀市新仁大药房开展检查,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我局责令其改正的事实。
3.对“仁怀市新仁大药房”法定代表人及质量负责人刘旭梅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以下事实:①2024年7月12日,我局依法仁怀市新仁大药房开展检查,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我局对其下达了仁市监责改(2024)52-2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复查,现场检查见该药房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事实,②该药房质量负责人刘旭梅为贵州茅台酒厂有限公司在职职工,不能承担仁怀市新仁大药房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和仁怀市新仁大药房未经过执业药师刘旭梅审核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4.仁怀市新仁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的事实。
6.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个人)一份,证明刘旭梅实际工作单位为贵州茅台酒厂有限公司的事实。
7.刘旭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8、对“仁怀市新仁大药房”店长徐卯霞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以下事实:①2024年7月12日,我局依法仁怀市新仁大药房开展检查,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我局对其下达了仁市监责改(2024)52-2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复查,现场检查见该药房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9、徐卯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10、仁怀市新仁大药房2024年7月12日、7月13日、7月14日销售处方药清单各一份,证明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11、“成都成华东升医院富顿互联网医院门诊处方”13张,证明收集处方情况的事实。
罚款0.6万元#
60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