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华恒燃气供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美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8723941891N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大道以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03
(2024)赣0192民初30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华恒燃气供应有限公司
官**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4-08-28
(2024)赣0192民初3287号
劳动争议
南昌华恒燃气供应有限公司
夏**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3-12-26
(2023)赣0192民初37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华恒燃气供应有限公司
官**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3-06-14
(2023)赣0192民初1986号
劳动争议
南昌华恒燃气供应有限公司
夏**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0-09-22
(2020)赣01民终231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南昌华恒燃气供应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09-22
(2020)赣01民终231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南昌华恒燃气供应有限公司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12-18
(2019)赣0103民初10737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
南昌华恒燃气供应有限公司,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7
2021-07-16
(2021)赣0103执恢798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南昌华恒燃气供应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658164.90元
执行案件
2
2020-10-27
2020-09-27
(2020)赣01民终231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南昌华恒燃气供应有限公司、邓*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641371.9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0-27
2020-06-19
(2019)赣0103民初10737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与谢**、南昌华恒燃气供应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2811.9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1-27
2018-12-27
(2018)赣01民终263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南昌华恒燃气供应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01-27
2018-08-23
(2018)赣0192民初77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与罗**、南昌华恒燃气供应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167.43元
民事案件
6
2015-03-03
2015-03-03
(2014)洪经民初字第455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陶**诉南昌华恒燃气供应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经市监特设处罚〔2024〕7号
当事人对非自有产权瓶进行充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4(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的规定,当事人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数量为93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当事人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150000.00元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9
2
洪市监特设处罚〔2024〕2号
当事人在气瓶充装活动中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4000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3
J370522202401264
2024年06月07日08时35分,利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利津县S227陈庄客运中心东对白雪飞驾驶的车牌号为赣A21323(黄色) 豫JM267挂(黄色)的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宗继军(****)、王云鹏(****)向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六轴车,拉的液化石油气,检查人员让驾驶员出示该车危险货物运单时,驾驶员未出示按规定制作的运单,驾驶员接受现场处罚。
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利津县交通运输局
2024-06-07
4
洪市监产处罚﹝2023﹞9号
经查实:当事人2023年8月12日通过博源(湖北)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汕头暹罗燃气能源有限公司购得25140公斤液化石油气,进货单价4.8元/公斤,货款120672元。8月14日运输至其经营场所后分别充装5号储气罐8500公斤,6号储气罐8100公斤,7号储气罐8540公斤。9月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当天销售的6号储气罐内的液化石油气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检验(赣质检H23J32411),检验依据: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项目:二甲醚,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验方法GB/T32492-2016,实测结果10.61,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依据《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的产品不合格。9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履行 了检验结果告知义务,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 第2页共9页 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本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查明,经检验不合格的6号储气罐內液化石油气充装量8100公斤,货款38880元,8月14日至9月11日销售情况:一、75元/瓶(13.5公斤/瓶)销售了139瓶,销售数量1876.5公斤,进货价格4.8元/公斤(进货价格9007.2元),销售价格5.55元/公斤,销售金额10414.57元(1876.5公斤*5.55元),获利:1407.37元;二、85元/瓶(13.5公斤/瓶)销售了83瓶,销售数量1120.5公斤,进货价格4.8元/公斤(进货价格5378.4元),销售价格6.3元/公斤,销售金额7059.15元,获利:1680.75元;三、无偿提供3公斤检测样品,属合理取样未获利,按销售定价6.3元/公斤计算,货值18.9元;四、6号储气罐內尚未销售的5100公斤,按销售定价6.3元/公斤计算,货值32130元。经核算,6号储气罐內8100公斤液化石油气已销售2997公斤,无偿提供检样3公斤,共计3000公斤,货值金额共计49622.62元,违法所得3088.12元。 另查,汕头暹罗燃气能源有限公司“充装介质成分检测报告”表明其生产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不含二甲醚。10月18日,当事人对本局未抽样的5号、7号储气罐內的液化石油气进行取样检测,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检验不含“二甲醚”成分(报告编号:赣质检H23J32122/ 赣质检H23J32129)。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的液化石油气产品含有二甲醚,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99245.24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