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荣祥诊所(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树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2MAD3KY4U6E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平远镇新平社区商贸大街1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砚处罚〔2025〕49号
(一)当事人使用的劣药:1.复合维生素B片21瓶(其中2瓶已拆零使用,1瓶剩余27片,1瓶剩余59片),规格:每瓶100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3335,产品批号:230405,生产日期:2023.04.19,有效期至:2025.03。2.补骨脂注射液,数量:5盒,规格:每支2ml 每盒2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2361,产品批号:2023032711,生产日期:2023.03.27,有效期至:2025.03.26。3.朗致鱼金注射液3盒(其中一盒剩余2支),规格:2ml×10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4021872,产品批号:23022621,生产日期:2023.02.26,有效期至:2025.02.25。。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复合维生素B片、补骨脂注射液、朗致鱼金注射液和未标明有效期的氨苯砜片(棕色玻璃瓶身、蓝色瓶盖)等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认定为劣药。
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使用剩下的劣药[《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砚市监物〔2025〕12-08号)中的复合维生素B片、补骨脂注射液、朗致鱼金注射液、氨苯砜片(棕色玻璃瓶身、蓝色瓶盖)];
2.处以罚款80,000.00元,上缴国库。
80000.00元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