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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宏旺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艳峰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08182772X8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榆树市环城乡南门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5﹞740号
长春市宏旺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南门村,经营范围为:糕点生产销售;蒸煮、油炸类食品生产、销售。该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生产净含量为550g的酒花面包,标签配料表标注为:面包用小麦粉(小麦粉、古盶粉、葡糖氧化酶、木聚糖酶、维生素C、淀粉酶、硬脂酰乳酸钙)、饮用水、绵白糖、鲜鸡蛋、啤酒花、鲜酵母、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复配面包制剂抗氧化剂,致敏物质提示:本产品配料中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配料表中无乳及乳制品,构成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生产净含量为550g的酒花面包225个,售价6元/个,货值金额1350元。违法所得为1350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2
榆市监处罚﹝2025﹞92号
长春市宏旺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榆树市环城乡南门村,法定代表人为李艳峰,经营范围:糕点。2024年12月10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编号:1220182002024121076257122):该公司制售的一款食品“黄金椰蓉条面包”,其营养成分表标签虚假标注。经调查,该公司此款食品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等营养成分标注确实错误,该公司于2024年10月开始制售此面包,由于该食品是公司新款食品,所以共计制售50个,每个售价6元,截至2024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共计售出50个,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1
3
榆市监行处字【2024】144号
长春市宏旺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06月07生产的宏旺火腿;食品名称:宏旺火腿。标签配料表标注为:小麦粉、白砂糖、植物油、无水酥油、食用盐、饮用水、鸡蛋、酵母、面包糠、红豆沙馅(红豆、芸豆、白砂糖、淀粉糖、植物油、水)、面包改良剂(碳酸钙、单双甘油脂肪酸脂、硬脂酰乳酸菌、维生素C、磷脂、酶制剂、天然β胡萝卜素)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硬脂酰乳酸钠、硫酸钙、碳酸钙、维生素C、单双甘油脂肪酸钠);当事人生产该“宏旺火腿”使用的食品名称为宏旺火腿,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2食品名称要求(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024年08月20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巫自展”实名投诉举报,内容为:长春市宏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宏旺火腿标签标注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标准的举报单,本局于2024年08月20日予以立案,立案后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峰进行询问调查,该公司于2024年06月07日生产宏旺火腿160袋,售价6.25元/袋,货值金额1000元。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的宏旺火腿标签标注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7
4
榆市监行处字【2024】102号
长春市宏旺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03月07生产的奶香蛋糕,标签配料表标注为:精制面粉、白砂糖、牛奶香粉、无铝泡打粉、植物油、鲜鸡蛋、蛋糕油、芝麻仁;于2023年12月10日生产的宏旺桃酥,标签配料表标注为:小麦粉、白砂糖、食用植物油、纯净水、鲜鸡蛋、葡萄糖粉 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无铝泡打粉;当事人生产该奶香蛋糕、宏旺桃酥使用的无铝泡打粉名称为复配膨松剂,未标注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也未标注原始配料,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2024年4月26日和5月10日分别接到举报单后,长春市宏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奶香蛋糕和宏旺桃酥标签标注不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奶香蛋糕生产100袋,售价10元/袋,违法所得1000元。生产宏旺桃酥100袋,售价5元/袋,违法所得5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处罚款14000元
14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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