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名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龙勇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2MA2M4YQF3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工业区大岩路819号5号厂房一楼(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6
(2024)浙0111民初757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嘉兴裕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名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白龙桥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86号
当事人浙江名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楼占用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规定,已构成占用疏散通道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婺城支行营业部(户名: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乡镇非税资金财政专户-白龙桥镇人民政府,账号:2010*********900990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缴款单号:********************当事人可通过扫码上方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人民政府
2023-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