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市越秀区昌隆达文具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倪景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9UXW9Y36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万菱广场1层B区60号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1
(2023)粤0104民初31553号
著作权合同纠纷
广州国仁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昌隆达文具商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
2022-08-16
(2022)粤0104民初2614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昌隆达文具商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越市监处罚〔2023〕152号
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市越秀区昌隆达文具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9UXW9Y36 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万菱广场1层B区60号铺 经营者: 倪景昌 2023年2月15日本局收到投诉人迪士尼企业公司的代理人深圳亚特律产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制止商标侵权行为请求书,主要内容是:广州市越秀区海珠中路133-3号经营场所销售的文具等商品上使用“StellaLou”“LINABELL”等商标标识,涉嫌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依法处理。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5日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海珠中路133-3号的广州市越秀区昌隆达文具商行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StellaLou”“LINABELL”注册商标专用权文具。本局对以下侵权商品进行扣押:侵犯“StellaLou”注册商标专用权32k锁本手账礼盒6盒,侵犯“LINABELL”注册商标专用权按动笔102支,侵犯“LINABELL”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动铅笔240支,侵犯“LINABELL”注册商标专用权修正带190个,侵犯“LINABELL”注册商标专用权盲盒480支。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3年2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广州市越秀区海珠中路133-3号经营,主要经营范围为销售各类学生文具等。2022年6月20日他人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上门推销时,当事人以现金支付方式购进以下侵权商品:(1)侵犯“StellaLou”注册商标专用权32k锁本手账礼盒进货单价是15元/盒,进货数量是15盒,进货金额是225元;(2)侵犯“LINABELL”注册商标专用权按动笔进货单价是1.2元,进货数量是216支,进货金额是259.2元;(3)侵犯“LINABELL”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动铅笔进货单价是2元,进货数量是360支,进货金额是720元;(4)侵犯“LINABELL”注册商标专用权修正带进货单价是2元,进货数量是288个,进货金额是576元,(5)侵犯“LINABELL”注册商标专用权盲盒进货单价是1元,进货数量是648个,进货金额是648元。至2023年2月15日被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对外销售以下侵权商品的数量、单价情况为:(1)侵犯“StellaLou”注册商标专用权32k锁本手账礼盒,销售单价是20元/盒,销售数量是9盒,销售金额是180元;(2)侵犯“LINABELL”注册商标专用权按动笔,销售单价是1.8元/支,销售数量是114支,销售金额是205.2元;(3)侵犯“LINABELL”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动铅笔,销售单价是2.8元/支,销售数量是120支,销售金额是336元;(4)侵犯“LINABELL”注册商标专用权修正带,销售单价是2.8元/个,销售数量是98个,销售金额是274.4元;(5)侵犯“LINABELL”注册商标专用权盲盒,销售单价是1.6元/支,销售数量是168支,销售金额是268.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侵权商品的购进及销售的凭证、单据,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也未发现相应凭证、单据。因此,本局决定采信当事人的供述情况,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应为3540元,违法所得应为388.6元。 核定使用在第16类商品上的“StellaLou”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第29307510号),商标注册人为迪士尼企业公司(DISNEY ENTERPRISES,INC.),该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28年12月27日,上述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核定使用在第16类商品上的“LINABELL”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第55022177号),商标注册人为迪士尼企业公司(DISNEY ENTERPRISES,INC.),该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自2021年10月28日至2031年10月27日,上述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
1000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2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