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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羊头岭红旗煤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书明注册资本:57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11087127XN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北漳沟村、内王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20
(2023)晋0404民初1499号
合同纠纷
晋中恒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长治羊头岭红旗煤业有限公司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2
2023-05-12
(2023)晋0404民初529号
劳动争议纠纷
山西长治羊头岭红旗煤业有限公司
王**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3
2023-04-27
劳动争议
山西长治羊头岭红旗煤业有限公司
王**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4
2019-05-06
(2019)晋04民再13号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5-06
(2019)晋04民再12号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05-06
(2019)晋04民再11号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05-06
(2019)晋04民再8号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9-05-06
(2019)晋04民再7号
劳动争议
车**
山西长治羊头岭红旗煤业有限公司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19-04-03
(2019)晋04民終727号
劳动争议纠纷
栗**,山西长治羊头岭红旗煤业有限公司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28
2023-11-30
(2023)晋0404执990号
劳动争议
王*、山西长治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42081.29元
执行案件
2
2020-03-09
2018-12-21
(2018)晋0421民初1365号
劳动争议
栗**与山西长治羊头岭红旗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72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11-28
2019-06-05
(2019)晋0404执101号
劳动争议纠纷
栗**与山西长治羊头岭红旗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73000.00元
执行案件
4
2019-05-20
2018-11-23
(2018)晋民申2271号
劳动争议
车**与山西长治羊头岭红旗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5-05
2019-04-12
(2019)晋04民终727号
劳动争议
栗**、山西长治羊头岭红旗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8-12-31
2018-06-14
(2018)晋04民终1272号
劳动争议
山西长治羊头岭红旗煤业有限公司与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8-12-24
2018-07-16
(2018)晋04行终143号
山西长治羊头岭红旗煤业有限公司与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8
2018-11-27
2018-05-07
(2018)晋0402行初66号
山西长治羊头岭红旗煤业有限公司与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9
2018-11-08
2018-09-30
(2018)晋04民终1812号
劳动争议
栗**与山西长治羊头岭红旗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9-25
2018-09-10
(2018)晋0421执452号
劳动争议
晋**与山西长治羊头岭红旗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14521.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长上)应急罚﹝2025﹞1-1号
超能力组织生产作业
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顿3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元整(¥1,750,000.00)的行政处罚
1750000.00元
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
2025-01-21
2
长市监综执罚[2023]1115号
经调查,当事人单位食堂经营场所的消毒设施未能正常运行及未能提供餐具的消毒记录属未按规定定期维护餐饮服务设施及餐具使用前未经消毒的行为。山西长治羊头岭红旗煤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定期维护餐饮服务设施和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8日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的情况及责令其改正未改正的情形。 2.现场执法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消毒设施未能正常运行事实存在。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能够承担主体责任,属于我局管辖。 4.《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消毒设施未能正常运行及未能提供餐具的消毒记录未能依法依规按要求整改的相关情况。 5.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当罚〔2023〕1400341号)。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相关单位签名盖章认可,具有真实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因此我们认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
罚款1.0万元#
10000.00元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