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春生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闫尹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724MA71KD7K3L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骆驼城乡永胜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罚〔2025〕6号
当事人经营的高台县春生堂大药房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经批准的药品零售经营范围是非处方药:化学药制剂,中成药(以上范围不含冷藏冷冻品种)。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许可事项变更申请,未经本局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 26日至2024年12月16日期间,擅自变更药品零售经营范围,超出经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甲钴胺等72种处方药,涉案处方药货值金额2744元,销售处方药获违法所得156.3元;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时,消费者自带处方的就凭处方销售,没有自带处方时就未凭处方自行销售,且不能提供已销售的处方药的处方笺;当事人不能提供部分涉案药品的供货方合法资质、购进票据、药品检验报告书、企业派出销售人员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未建立涉案处方药销售记录,未按要求保存涉案处方药购销活动中的有关资质材料。
对高台县春生堂大药房进行了:
1.警告;
2.罚款:金额3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56.3元;
4.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销售的72种430盒(板/瓶/条)和当事人回收的8种合计601片(丸/粒)处方药;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肆项,罚没款合计30156.3元,大写叁万零壹佰伍拾陆元叁角整。
30000.00元
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4
2
(高)市监罚【2023】24号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通过电话以邮寄的方式从微信昵称“小梅”的供货商处购进1种10盒(120)瓶“Vigour 300”食品,购进价格为250元/盒。购进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期间通过期经营的高台县春生堂大药房向顾客销售,以30元/瓶的价格,共计销售12瓶。2022年9月29日,高台县公安局对当事人依法检查时,发现上述食品涉嫌添加药品和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剩余九盒(108瓶)“Vigour 300”食品实施了扣押,案件办理期间抽取了三瓶用于送检,经高台县公安局抽样送检,被检出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他达拉非、西地拉非成分。至2023年6月20日高台县公安局想本局移交该案时,涉案产品“Vigour 300”仅剩余1种8盒94瓶(其中6盒内装12瓶,2盒分别内装11瓶,遗失11瓶),因送检,移交时储存上述涉案产品的纸箱及纸质包装盒均已开启且无封签。上述已销售和本局已扣押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3180元,违法所得为360元。
1.对高台县春生堂大药房进行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对高台县春生堂大药房你单位处以 6000 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36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6360元,大写陆仟叁佰陆拾元整。
6000.00元
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