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七星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樊坤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9216865441400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左旗腾格里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27
(2021)内2921民初21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阿拉善左旗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七星矿业有限公司,高**,高*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2
2021-08-27
(2021)内2921民初21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阿拉善左旗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七星矿业有限公司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3
2020-10-12
(2020)宁0502民初2734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
内蒙古七星矿业有限公司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4
2020-10-12
合同纠纷
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
内蒙古七星矿业有限公司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5
2019-09-20
(2019)内29民终38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七星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双翼陶瓷有限公司
阿拉善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13
2022-09-08
(2021)内2921执1845号
借款合同纠纷
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双翼陶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7-05
2022-06-17
(2021)内2921执184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阿拉善左旗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七星矿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7-05
2022-06-17
(2021)内2921执1843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阿拉善左旗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双翼陶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12-02
2021-11-20
(2021)内2921执964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王*、内蒙古七星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12-01
2021-11-25
(2021)内2921执1246号
借款合同纠纷
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双翼陶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11-29
2021-10-11
(2021)内2921民初21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阿拉善左旗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七星矿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8587749.87元
民事案件
7
2021-11-29
2021-10-11
(2021)内2921民初21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阿拉善左旗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双翼陶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1796078.45元
民事案件
8
2021-07-30
2021-06-10
(2021)内2921民初7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双翼陶瓷有限公司、内蒙古七星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68856.05元
民事案件
9
2020-12-27
2020-09-16
(2020)内民再105号
租赁合同纠纷
王*与内蒙古七星矿业有限公司、高**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55815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12-10
2020-10-13
(2020)宁0502民初2734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中陕核工业集团地质调查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七星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940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孪(住建)罚决字﹝2025﹞第2-12号
内蒙古七星矿业有限公司2019年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阿拉善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特莫乌拉嘎查建设腾格里革文图陶粒土矿、腾格里三陶勒盖井陶粒粘土矿加工设备及矿山办公用房。经聘请内蒙古地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勘察测量,该宗地位于阿拉善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特莫乌拉嘎查,土地权属为集体用地,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总面积2442.32平方米,其中腾格里革文图陶粒土矿261.55平方米(采矿用地261.55平方米)、腾格里三陶勒盖井陶粒土矿2180.77平方米(林地15.89平方米、采矿用地2164.88平方米),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土地;2.没收内蒙古七星矿业有限公司在阿拉善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特莫乌拉嘎查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2442.32㎡×5元/㎡=12211.6元(壹万贰仟贰佰壹拾壹元陆角)。
12211.00元
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