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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畅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景晓飞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5MA9FW0W48G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确山县三里河街道董庄社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3
(2024)豫1702民初1263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河南畅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10-22
(2024)豫17民终3550号
追偿权纠纷
河南畅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刘**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9-13
(2024)豫1722民初7277号
追偿权纠纷
河南畅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刘**
上蔡县人民法院
4
2022-12-28
(2022)豫1725民初5519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李**
河南畅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确山县人民法院
5
2022-10-12
(2022)豫1722民初5851号
追偿权纠纷
河南畅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李**
上蔡县人民法院
6
2022-03-16
(2022)豫1725民初59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国*,石**,申*,刘**,刘**
刘**,河南畅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确山县人民法院
7
2022-02-11
(2022)豫1722民初10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刘**,河南畅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李**
上蔡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1724环罚决字﹝2025﹞6号
2025 年 6 月 17 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正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畅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豫 QJ2798 重型自卸货车解放牌 CA3310P63K1L1T4E,发动机号码:53543540 ,车辆识别代码:LFNMVUNT9L1E62290 在正阳县真阳大道 S213 省道皮庄村西侧路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司机易楠驾驶的河南畅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豫 QJ2798 重型自卸货车,SCR 系统温度传感器加装垫高螺母使传感器无法发挥作用,造成尿素液不能正常喷射,继而减少尿素液使用量,甚至长时间不使用尿素,导致车辆氮氧化物浓度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724环罚决字〔2025〕6号 单位名称:河南畅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MA9FW0W48G 地址:确山县三里河街道董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景晓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6 月 17 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正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畅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豫 QJ2798 重型自卸货车解放牌CA3310P63K1L1T4E,发动机号码:53543540 ,车辆识别代码:LFNMVUNT9L1E62290 在正阳县真阳大道 S213 省道皮庄村西侧路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司机易楠驾驶的河南畅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豫 QJ2798 重型自卸货车,SCR 系统温度传感器加装垫高螺母使传感器无法发挥作用,造成尿素液不能正常喷射,继而减少尿素液使用量,甚至长时间不使用尿素,导致车辆氮氧化物浓度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 年 6 月 18 日询问笔录 1 份 4 页、2025 年 6 月 17 日现场勘查笔录 1 份 3 页、2025年 6 月 17 日对河南畅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豫 QJ2798 重型自卸货车违法照片 1 页、2025 年 6 月 17 日现场勘查示意图 1 页,营业执照复印件 1 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 页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6 月 2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724 环责改字〔2025〕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修复破坏的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达标排放污染物。 2025 年 6 月 2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河南畅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豫 QJ2798 重型自卸货车,SCR系统温度传感器加装垫高螺母的违法行为已拆除,SCR 系统温度传感器正常发挥作用,已整改完成。 2025 年 7 月 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724 环罚告字〔2025〕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7 月 8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724 环罚告字〔2025〕6 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了以上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机动车所有人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 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x [ ( 0 / 5 )2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所有人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开户名称: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5210100286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正阳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正阳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正阳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8 月 13 日
5000.00元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正阳分局
2025-08-13
2
豫驻正交(简)罚字[2024]第0100025号
河南畅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河南畅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正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4-01-11
3
豫驻驿交执简罚字[2023]第0400227号
河南畅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豫QH0837)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1000.00元
驿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3-04-19
4
豫4117简罚字[2024]第1200003号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驻马店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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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