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书琴再生资源回收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801MACEY2F91Q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栋老桥东鑫石雕厂第1间、第2间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西景处罚〔2025〕44号
2025年3月5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景洪书琴再生资源回收站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正在操作叉车(型号:CPO)进行作业,当事人不能提供此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景市监特令【2025】第08号(栋)),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3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成立至今,一直在景洪市嘎栋老桥东鑫石雕厂第1间、第2间门面从事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业务。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正在操作叉车(型号:CPO)进行作业,当事人不能提供正在操作的叉车(型号:CPO)的检验合格报告。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使用该台叉车(型号:CPO)至今一直未检验。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