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鹏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红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343991416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鲍田新前村中山路3号第二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23
(2024)浙01知民初23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台州振鹏单向器有限公司
瑞安市鹏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6〕605号
2026年04月09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前池新前村中山路3号的瑞安市鹏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公司3楼车间内发现标注“INA”字样的皮带轮600只,该公司未能提供上述商标的合法使用证明,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现场检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某全程陪同,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经查明,“”商标是已经依法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号为54315011,商标所有人为舍弗勒科技股份两合公司,使用范围包含陆地车辆用皮带轮。当事人未经“”商标的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皮带轮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于2026年3月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如下:1、标注“INA ?F-236591.01 ?61K 1210 ?01”字样的皮带轮生产数量100只;2、标注“INA ?F-551406.07 ?61V ?0319 ?00 ?JNA”字样的皮带轮生产数量100只;3、标注“INA ?F-617098.06 ?61Y ?0924 ?21 ?JNA”字样的皮带轮生产数量100只;4、标注“INA ?F-550181.03 ?61M ?1227 ?07 ?*”字样的皮带轮生产数量100只;5、标注“INA ?F-237101.04 ?61L ?0330 ?21 ?*”字样的皮带轮生产数量200只;以上涉案产品生产成本均为18元/只,销售定价21元/只,均未销售,未收到货款,违法经营额合计12600元。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已于案发当日被本局依法扣押。另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住所为瑞安市塘下镇海安石岗村石岗路43、45号,实际经营住所为瑞安市塘下镇前池新前村中山路3号,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二、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鉴于在本局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首次违法,涉案侵权商品未出厂销售,侵权行为持续不足3个月,且侵权商品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和《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中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本局决定:一、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未售的侵权商品(标注“”商标的皮带轮600只);2、从轻处罚款37800元(上缴国库)。二、对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378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