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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崔宝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汪清县汪清镇大川东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汪文罚字[2014]第1号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汪)文罚字〔2014〕第1号 当  事  人:汪清县超速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崔宝辉 地  址:汪清县大川街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09月19日20时13分至21时45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执法人员王贵森(222424000278)、金龙浩(22242400057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汪清县大川街汪清县超速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处罚理由和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的规定。   (处罚内容)  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汪清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交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汪清县人民政府或延边州文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汪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14年09月25日
2000.00元
汪清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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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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