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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惠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凯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402052282224192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惠农区红果子镇中心街00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14
(2022)宁0205民初155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王**
宁夏惠安市政产业有限公司,宁夏芮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宁夏惠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2
2021-12-01
(2021)宁0205民初263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王**
宁夏惠安市政产业有限公司,宁夏惠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6-26
(2024)宁0205民初72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马**
马**
裁判文书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2
2024-04-24
(2024)宁0205民初72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马**
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6
2022-04-07
(2022)宁0205民初534号
劳动争议
王*、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26
2022-08-25
(2022)宁0205民初208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夏彩新恒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惠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7-04
2022-06-21
(2022)宁02民终608号
劳动争议
王*、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3-21
2022-02-14
(2022)宁0205民初155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王*、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3-11
2022-02-21
(2022)宁0205民初196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杨**、宁夏惠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3-01
2022-02-14
(2022)宁0221民初603号
不当得利纠纷
宁夏惠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莫**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1-20
2021-12-17
(2021)宁0205民初263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王*、宁夏惠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5-10-20
2015-08-24
(2015)石惠执字第990号
其他案由
侯**与石嘴山市惠农区水利工程队、石嘴山市惠农区农牧水务局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10164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住建交通﹞罚字﹝2026﹞第﹝08﹞号
2026年5月30日,市住建局巡查中发现,宁夏惠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惠农区惠西片区城市地下管网及设施更新改造项目(二期)五标段,该项目入口大门敞开,门禁制度形同虚设;项目经理,监理人员不在场,管理人员责任悬空,施工组织混乱;现场存在大片裸露土地,扬尘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基坑边坡放坡不规范;基坑北部水管持续有水流入基坑内,且未及时处理,基坑边坡存在坍塌风险;物料堆放混乱,存在火灾隐患;围挡设置不符合规范;基坑上方过人通道搭设不符合规定等问题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宁夏惠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1000元,即壹万壹仟元整。
11000.00元
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2026-06-25
2
惠住建交通罚字﹝2026﹞第16号
存在天燃气管道,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及沟槽井盖悬空,均未取安全防护措施等问题
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06月06日对你单位承建的位于惠农区红果子镇红宝家园,惠农区惠西片区城市地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一期(一标段)中存在天燃气管道,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及沟槽井盖悬空,均未取安全防护措施等问题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在惠农区惠西片区城市地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一期(一标段)中存在18#楼沟槽内有大量污水,且有大量人员作业。边坡堆放大量荷载,存在随时坍塌风险;沟槽内掏空,原有井盖悬空,均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地下管线较多,周边环境复杂,涉及天燃气管道,均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未对汽车起重机司机,司索工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等问题,事实清晰,证据齐全,存在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宁夏惠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张凯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询问人庾中义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据二:行政执法调查笔录1份。证明:调查询问笔录中该单位项目经理庾中义对宁夏惠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惠农区惠西片区城市地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一期(一标段)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认可。证据三:现场取证照片2张,证明存在相关问题。2026年6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住建交通罚先告字〔2026〕第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惠住建交通罚听告字〔2026〕第1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你单位能够及时整改相关问题,整改符合要求,适用从轻情节,现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宁夏惠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即贰万元整。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等任意商业银行)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2026年6月23日
20000.00元
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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