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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新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3323016513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金沙园小区碧桂园5号商住楼A段2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25
(2021)甘0702民初344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甘肃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掖市中晟鑫汇影院管理有限公司,x**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1
2021-11-10
(2021)甘07民终126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甘肃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掖市中晟鑫汇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市监罚〔2024〕(甘)执法证字第G0701280002号(甘)市监罚【2024】160号
甘肃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收费政策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0〕347号)以及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508号)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21日向终端用户多收取电费金额为2148189.75元。在我局查处以前,当事人主动清退了2021年至2022年多收取的的费用1392290.54元,经过核算,自2021年至2022年,当事人向终端用户多收取电费金额为1397447.87元,未清退费用为5157.33元 ,我局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剩余的5157.33元未清退完毕。2023年1月至9月21日,当事人向终端用户多收取电费为750741.88元,收到我局下发的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多收取的电费全部清退完毕。
1.对甘肃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对甘肃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处以 150148.37 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5157.33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155305.69999999998元,大写壹拾伍万伍仟叁佰零伍元陆角玖分整。
150148.37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2
甘州市监罚﹝2024﹞160号
经查,位于鑫汇国际负一楼的张掖市新乐市场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负一楼的新乐美食村进行管理并提供物业服务,电力供应由甘肃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应,电费结算由张掖市新乐市场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直接结算,电费单价为0.98元/度。张掖市新乐市场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每个用电户实际用电量,以0.98元/度的单价进行计算并收取电费。同时,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电脑充电系统内的数据,并对当事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21日的数据进行了导出打印,打印件共计113页,充电记录数据共有6081条。现场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电费收款收据复印件7份,要求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情况说明1份,陈述了当事人收取电费的单价为0.98元/度。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收费政策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0〕347号)文件规定,终端用户采用预购电卡表(或网络表)的,按该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向电网购电平均价格为标准,计算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费/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购电平均价格;转供电主体对上述终端用户,除总表和分表之间的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损耗费用=终端用户每月缴纳电费总额(预购电费)×损耗率,损耗费用应在每月电费结算或预购电时单独计列,损耗率根据转供电主体实际运行情况确定,每月动态调整,最高不得超过10%。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508号)文件规定,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价按“基准电价+最大上浮幅度”方式形成,基准电价按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对应电压等级的目录峰谷电价平段电价确定,预付费用户推荐采用此方式,合理线损最大上浮幅度为10%。当事人在转供电过程中随意定价,导致终端用户用电价格超出“基准电价+最大上浮幅度”。现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21日向终端用户多收取电费金额为2148189.75元。在我局查处以前,当事人主动清退了2021年度至2022年度多收取的的费用1392290.54元,经核查,2021年度和2022年度,当事人向终端用户多收取电费金额为1397447.87元,未清退费用为5157.33元,我局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清退完毕。2023年1月1日至9月21日,当事人向终端用户多收取电费为750741.88元,收到我局下发的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多收取的电费全部清退完毕。
1.警告;2.罚款150148.37元;3.没收未清退完毕的费用5157.33元。
150148.37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3
甘州市监罚﹝2024﹞45号
当事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21日向终端用户多收取电费金额为2148189.75元。在我局查处以前,当事人主动清退了2021年至2022年多收取的的费用1392290.54元,经核查,自2021年至2022年,当事人向终端用户多收取电费金额为1397447.87元,未清退费用为5157.33元,我局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清退完毕。2023年1月至9月21日,当事人向终端用户多收取电费为750741.88元,收到我局下发的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多收取的电费全部清退完毕。当事人多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1.警告;2.罚款375370.94元;3.没收未清退完毕的费用5157.33元;
375370.94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4
(甘)市监罚﹝2024﹞45号
甘肃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收费政策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0〕347号)以及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508号)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21日向终端用户多收取电费金额为2148189.75元。在我局查处以前,当事人主动清退了2021年至2022年多收取的的费用1392290.54元,经过核算,自2021年至2022年,当事人向终端用户多收取电费金额为1397447.87元,未清退费用为5157.33元,我局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剩余的5157.33元未清退完毕。2023年1月至9月21日,当事人向终端用户多收取电费为750741.88元,收到我局下发的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多收取的电费全部清退完毕。
1.对甘肃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对甘肃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处以375370.94元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5157.33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380528.27元,大写叁拾捌万零伍佰贰拾捌元贰角柒分整。
375370.94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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