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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园区百业电动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6MA17HGKU4Q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88号中亿大厦1栋103号门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9
(2025)吉0106民初5719号
合同纠纷
绿园区百业电动车行
乔**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8
(2025)吉0106民初44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绿园区百业电动车行
程**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3
2025-06-13
(2025)吉0106民初34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绿园区百业电动车行
杨**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4
2025-06-12
(2025)吉0106民初34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绿园区百业电动车行
孔**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5
2024-03-18
(2024)吉0106民初11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绿园区百业电动车行
魏***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4〕183号
经查,当事人绿园区百业电动车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06MA17HGKU4Q,主要经营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等。2024年6月,当事人从无锡赛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D4UM2K4L)购进了15辆赛鸽牌电动自行车,为了吸引顾客,将其中12辆电动自行车出厂自带的坐垫和车座护板拆除后更换成了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加长版的坐垫和车座护板。2024年7月19日,当事人将1辆安装了加长版坐垫和车座护板的赛鸽电动自行车销售给了消费者,型号TDR078-1Z,进价1200.00元,按照消费者要求并未整车销售,消费者只购买了车架未购买电池。售价4300.00元。当事人存在改变了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结构、构造的违法事实。 截至案发时,该批电动车共购进15辆,3辆未改装正常销售,12辆电动自行车改变了结构、构造。涉案12辆车辆中,售出1辆。涉案12辆电动自行车中包含:TDT053Z车型2辆,每辆进货价格999.00元,销售价格2450.00元;TDT064Z车型1辆,每辆进货价格1099.00元,销售价格2900.00元;TDT077Z车型3辆,每辆进货价格1000.00元,销售价格3800.00元;TDR078-1Z车型2辆,每辆进货价格1200.00元,销售价格5000.00元(其中1辆以4300.00元卖出);TDT080Z车型3辆,每辆进货价格999.00元,销售价格2890.00元;TDT085Z车型1辆,每辆进货价格999.00元,销售价格3900.00元。共计货值金额41070.00元,违法所得3100.00元。
2024年7月19日,执法人员董财、李祉凝于收到12315平台21220106002024071908501732号举报单,举报人称绿园区百业电动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核查,绿园区百业电动车行涉嫌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违法行为;2024年8月6日,经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董财、李祉凝同志负责调查取证。 经查,当事人绿园区百业电动车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06MA17HGKU4Q,主要经营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等。2024年6月,当事人从无锡赛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D4UM2K4L)购进了15辆赛鸽牌电动自行车,为了吸引顾客,将其中12辆电动自行车出厂自带的坐垫和车座护板拆除后更换成了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加长版的坐垫和车座护板。2024年7月19日,当事人将1辆安装了加长版坐垫和车座护板的赛鸽电动自行车销售给了消费者刘建宇,型号TDR078-1Z,进价1200.00元,按照消费者要求并未整车销售,而是未安装电池销售,售价4300元。当事人存在改变了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结构、构造的违法事实。截至案发时,该批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共售出4辆,其中涉案车辆1辆,货值金额4300元,违法所得3100元。。 该行为违反了《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第(二)款“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之规定。 依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拼装电动自行车,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结构、构造,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4-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