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金贝儿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邢艳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4670212264D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头工工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3
(2025)新0109民初39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一航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金贝儿食品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5-04-02
(2025)新2324民初6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玛纳斯县金贝儿食品有限公司
新疆晶鑫硅业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3
2025-03-27
(2025)新2324民初1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玛纳斯县永昌粮油商行
玛纳斯县金贝儿食品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4
2025-03-18
(2024)新2324民初2561号
合同纠纷
玛纳斯县金贝儿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铭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5
2025-03-13
(2025)新2324民初1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玛纳斯县永昌粮油商行
玛纳斯县金贝儿食品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6
2025-03-04
(2025)新2324民初1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玛纳斯县永昌粮油商行
玛纳斯县金贝儿食品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7
2025-02-26
(2024)新2324民初2561号
合同纠纷
玛纳斯县金贝儿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铭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8
2025-02-11
(2025)新2324民初1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玛纳斯县永昌粮油商行
玛纳斯县金贝儿食品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9
2025-01-13
(2024)新2324民初2561号
合同纠纷
玛纳斯县金贝儿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铭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10
2024-07-26
(2024)新0104民初37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倪氏食品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金贝儿食品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24
(2024)新2324民初2561号
合同纠纷
玛纳斯县金贝儿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铭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
2025-01-27
(2024)新2324民初2561号
合同纠纷
玛纳斯县金贝儿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铭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17
2020-10-09
(2020)新2324民初15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玛纳斯县金贝儿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3-20
2020-03-16
(2020)新2324民初1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与玛纳斯县金贝儿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玛市监处罚(2024)40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新疆果仁冰面包(生产日期2024/04/27),标签营养成分标注内容为:能量1735kJ NRV%21%,蛋白质13.1g NRV%22%,脂肪11.6g NRV%18%,碳水化合物57.2.g NRV%19%。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三条 表2.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能量计算=蛋白质(13.1g )×17+脂肪(11.6g)×37+碳水化合物(57.2g)×17=1624kJ和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附录A(A.1、A.2、A.3)规定,经计算,能量NRV%=1624kJ÷8400kJ=19.3%,修约为19%,与实际情况标注不符。 2024年2月28日,当事人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生产的新疆果仁冰面包(生产日期2024/2/27)营养标签进行检验。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新疆果仁冰面包蛋白质实测值为10.7g ,脂肪25.1g,碳水化合物45.4g。当事人一直按照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27日新疆果仁冰面包的配方生产产品,并按照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对原包装营养成分标注计算错误进行加贴修改。因操作人员失误,造成新疆果仁冰面包(生产日期2024/04/27)标签未加贴修改。当事人共生产新疆果仁冰面包(生产日期2024/04/27)60袋,因“五一”抖音平台线上活动销售价为15.92元/袋,共销售10袋,剩余50袋批发销售单显示售价为19.0元/袋(其中36袋邮寄给法定代表人的儿子,14袋赠送朋友,均未收取费用)。货值金额1109.2元(10袋×15.92元/袋+50袋×19.0元/袋=1109.2元),违法所得(10袋×15.92元/袋=159.2元)159.2元。
1、没收违法所得159.2元(壹佰伍拾玖元贰角); 2、处以罚款10000元(壹万元)。
10000.00元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