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云中泉纯净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5098300537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青溪镇坪阳村教场坪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9
(2025)沪0107民初3026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海发宝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张*,贵州省云中泉纯净水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
2021-09-30
(2021)黔2625民初7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长顺县鼎科塑胶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贵州省云中泉纯净水有限公司
镇远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09
2021-11-17
(2021)黔2625民初7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长顺县鼎科塑胶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贵州省云中泉纯净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2023﹞319号
当事公司拒不对生产的食品开展出厂检验,拒不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生产经抽样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公司多次接到本局执法指令,拒不执行,且供应销售渠道包含学校等特殊场所,没有对产品合格性进行检验,应当从重进行处罚,且本局将10月23日生产3批次的产品进行抽样送检,其中批次云中泉桶装水检验不合格,现已责令该企业停产,虽已建立完善实验室,正常开展工作,但其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生产不合格食品,应合并从重进行处罚。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0.00元
黔东南州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