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金满山副食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华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00MA4CG0P1X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新合作食品城18栋1层30、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樊城市监处罚〔2025〕85号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红糖是当事人使用的赤砂糖分装的。当事人2025年2月6日从河南久通广贸易有限公司购进30吨赤砂糖,规格50Kg每袋,生产日期2025年2月4日,生产厂家广西凤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的生产销售记录,2025年3月2日当事人使用“老红糖”的包装袋将上述赤砂糖分装80袋,规格350g,销售价2.5元/袋;2025年5月2日当事人又使用“纯正红糖”包装袋分装上述赤砂糖80袋,规格258g,单价2元/袋。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合计360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360元。
涉案批次产品系当事人使用赤砂糖分装生产的,不是红糖。根据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赤砂糖中二氧化硫最大使用量为0.1g/kg,红糖中二氧化硫最大使用量为0.03g/kg,上述两批次产品检验报告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分别为0.0906g/kg和0.0748g/kg,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二氧化硫在赤砂糖中的限量要求,不符合在红糖中的限量要求。
本案产品赤砂糖虽使用了红糖包装袋,但每袋按2-2.5元销售,远低于市场上红糖的销售价格。另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当事人销售50kg赤砂糖560袋(28吨),以批发为主,小包装主要针对散客销售,销量较少。综合考虑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及产品特性,当事人主观上无以次充好、掺假掺杂的目的,使用与实物不一致的外包装是因生产经营行为不规范,未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签相关规定。当事人使用红糖包装袋包装赤砂糖,袋内食品与外包装标签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采购的赤砂糖进行分装属于生产行为。涉案产品上市销售前当事人未进行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5000元;
合并执行536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2
樊城市监处罚〔2023〕39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1月1日共生产“糖馨源”纯正红糖50袋,每袋规格258g,售价2.5元每袋,货值金额为125元。2023年3月12日共生产“糖馨源”纯正红糖500袋,每袋规格258g,售价2.5元每袋,货值金额为125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两批“糖馨源”纯正红糖,经检验,属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上两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完,货值总金额为1375元,违法所得为1375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遵循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的原则,对当事人提出的减免申请,经我局复核,采纳当事人减免意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75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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