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联华超市马腰加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罗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03MA29K0WX1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南浔镇马腰村长征路6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11-03
2015-11-03
(2015)浙湖知初字第30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浔联华超市马腰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5〕255号
经查明,2024年9月18日,南浔某某超市某某加盟店在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情况下炼制5盒猪油用于超市经营,销售价为10元/盒,货值金额共计50元。截止被我局查获时,店内还剩猪油4盒,已出售1盒。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南浔某某超市某某加盟店构成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依照无照经营的有关法规处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责令整改,限期补办登记证;2.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元整),上缴国库。
2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3
2
湖浔市监处罚〔2025〕42号
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依法对位于浙江省南浔镇马腰村长征路67号的南浔联华超市马腰加盟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正在对外销售的“芬达汽水”1瓶已超过保质期。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涉案食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首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说明其进货来源,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4元,违法所得2元,金额较小,现有证据未产生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现已积极开展整改,清理店内过期食品。以上情况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2《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6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初次违法;2.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3.货值金额较小;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涉案“芬达汽水”1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2元;
(三)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002元(大写:伍仟零贰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