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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油供应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靳丽亚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BPANW35Q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良庆大道17号万科公园里6号楼十五层150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良市监处罚〔2023〕306号
我局接到多单《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举报单,多位投诉举报人称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短斤少两以及通过发放含有“好评返现”内容的卡片对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等。2023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位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良庆大道17号万科公园里6号楼十五层1505号的广西国油供应链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如下情况:1、商品名为“爆甜青芒芒果”订单显示“带箱10斤,实收金额24.8元”字样,根据举报人王某某提供的举报材料显示其收到的芒果带箱重量为8.9元,与该款商品页面规格处显示的“带箱10斤”情况不符;2、商品玉芒对应的页面主图显示“上午摘一次,次日达,10斤装,一箱特大果7.9”字样,但无特大果7.9元的规格选项。图文详情页面处显示“好评晒图能赚钱,晒图流程:①如果满意就好评晒图。②好评后截图联系客服。③客服确认好评返现金额。”字样,现场未发现含有“好评返现”内容的卡片。上述检查结果显示,当事人涉嫌存在虚假宣传以及通过好评返现的形式对用户评价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同日,经局主管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违法事实一: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名为“美果若生鲜官方旗舰店”的网店从事生鲜网络销售活动。当事人在商品名为“爆甜青芒芒果”的商品页面规格处,发布了“带箱10斤”字样的内容,根据物流单号查询记录以及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当事人向举报人寄出的包裹带箱重量未达10斤。当事人在商品名为“玉芒”的页面主图中发布含有“上午摘一次,次日达,10斤装,一箱特大果7.9”字样的内容,但无对应的“特大果7.9元”的规格选项。综上,上述两则广告内容均与商品实际规格不符。当事人为上述广告的广告主,当事人委托广西聚卿传媒有限公司进行制作上述广告图片,费用为200元。为获取流量,当事人开通了拼多多平台推广服务,其中商品“爆甜青芒芒果”产生的推广费用为109.16元,商品“玉芒”产生的推广费用为3775.21元。综上,我局认定上述两则广告的广告费用共计4084.37元。 违法事实二:当事人为了获得好评,提升网店的影响力,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增加商品销量,在上述商品“玉芒”的图文详情处发布了“好评晒图能赚钱,晒图流程:①如果满意就好评晒图。②好评后截图联系客服。③客服确认好评返现金额。”的内容;另外,当事人于2023年4月印制了5万张上述好评卡,随商品包裹附带发放含有“全五星好评+文字+晒美图 找客服领取2元”字样的卡片,因无相关台账,故发放数量、返现金额无法计算。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 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 综上,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00),上缴国库。
600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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