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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仁康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立增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02MADL7K0U8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天津路129号(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市监处罚〔2025〕450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取得《营业执照》,2024年7月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随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 据当事人询问笔录内容,“正气宝”药品指的是灵芝益寿胶囊这款药,该药品为非处方药,国药准字Z20043034,生产企业为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功能主治为补气固本,滋补肝肾。用于神疲倦怠,自汗气短,失眠多梦,头晕目眩,腰膝酸软。“正气宝”是该药品注册商标“正气福寿宝”的简称。《仁心说医事》为天津电视台播出的一档电视养生专题栏目,该栏目主要讲述不同患者服用正气福寿宝灵芝益寿胶囊的效果,该栏目视频被许可给河南玛奈特医药有限公司播放宣传使用,河南玛奈特医药有限公司又将此栏目视频的播放宣传权许可给当事人。当事人于2025年5月建立了微信群,群内成员“仁康小项-19008626653”和“仁康丁叮-17364149858”等是《仁心说医事》栏目组派来推广“正气宝”这款药的工作人员,当事人负责建微信群,她们负责在微信群里发布药品广告,她们的工资由《仁心说医事》栏目组发放。对于消费者来说,“仁康小项-19008626653”和“仁康丁叮-17364149858”等代表当事人发布上述药品广告和视频。 另查明,当事人未对微信群成员发布的药品的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在发布前也未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取得审查批准文件。当事人微信群中宣传服用“正气福寿宝灵芝益寿胶囊”药品后“高血压下降,血压逐渐平稳”“睡眠少,质量差的现象大大改善”“腰疼症状消失,睡眠质量大大提高”等广告内容仅为患者口述,无其他权威资料认证(比如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且该药品广告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也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当事人于2025年6月27日购进涉案药品720小盒,批号为9C06,每盒单价25.00元,进价总金额为18000.00元。消费者购买时以大盒购入,1大盒内装6小盒,售价为全国统一售价买30盒送10盒,总价19740元(40大盒);买15盒送5盒,总价9870元(20大盒);买10盒送2盒,总价6580元(12大盒);买6盒送1盒,总价3948元(7大盒)。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涉案药品已全部售出,销售总金额为37506.00元。 当事人通过“文字+视频”的方式在微信群中发布涉案药品广告,相关药品广告文字内容和视频由河南玛奈特医药有限公司负责。2025年初,当事人与河南玛奈特医药有限公司签定《服务协议》,河南玛奈特医药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的广告创意、文案、软文撰写、设计、策划、广告投放等提供服务,双方约定服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费用为500.00元。2025年1月13日,当事人员工张明巧把500.00元广告费用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河南玛奈特医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肖娟)。因此,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为500.00元。案发后,当事人严格审核微信群中发布的药品广告内容,及时规范微信群中药品广告的发布形式和内容。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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