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嘉华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久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9MA0QGX85XC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哈河大街东段北侧金穗商业综合楼1#601-701-8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5
(2024)内0429民初2565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张**
宁城县嘉华酒店
宁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4】369号
当事人宁城县嘉华酒店于2024年09月07日从红山区百腾日用品商店购进了:1.河南盛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盛云净澈柔滑沐浴露》1桶(生产批号:20240703,限期使用日期:20270702);2.河南盛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盛云柔顺清爽洗发露》(生产批号:20240703,限期使用日期:20270702)。购进单价为72.00元每桶;于2024年07月16日在生态科技新城辰领酒店用品经营部购进的:1.扬州碧丽诗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Kosonma沐浴露》2桶(生产日期:2024年1月20日,保质期:三年);2.扬州碧丽诗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的《Kosonma护发素(白茶香型)》2桶(生产日期:2023年9月10日,保质期:三年);3.扬州碧丽诗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Kosonma洗发露》2桶(生产日期:2024年4月10日,保质期:三年),购进单价为70.00元每桶。自行进行灌装至各个房间洗漱间内挂盒中或化妆品空瓶中。当事人提供上述化妆品,未进行单独收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当事人作为宾馆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的沐浴露和洗发露,并非最小单元,且无相关产品信息,其行为属于擅自进行化妆品的配制。属于违规行为。当事人对上述行为事实无异议。
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