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华运汽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鲁是花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47067235429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东城纬二路2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22
(2020)豫1502民初51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河南省沈丘县华运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李**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
2020-06-22
(2020)豫1502民初51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河南省沈丘县华运汽运有限公司,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29
2021-03-10
(2021)豫1624民初1798号
合同纠纷
王**与河南省沈丘县华运汽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7-27
2020-07-17
(2020)豫1502民初51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与李**、河南省沈丘县华运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020.99元
民事案件
3
2019-11-14
2019-09-24
(2019)豫1602民初520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周口市港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8-02
2019-07-19
(2019)豫1602民初356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周口市港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王**、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12-27
2018-07-16
(2018)豫1602民调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口市港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69639.66元
民事案件
6
2018-12-05
2018-08-16
(2018)豫1602民初4237号
合同纠纷
周口市港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河南省沈丘县华运汽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9639.66元
民事案件
7
2018-06-29
2018-02-05
(2018)皖1282民初14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曹*与安**、河南省沈丘县华运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75.09元
民事案件
8
2017-07-04
2017-05-10
(2017)豫1624民初15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与河南省沈丘县华运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63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驻上交执简罚字[2023]第0500120号
河南省沈丘县华运汽运有限公司(黄色豫P0A216)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1000.00元
上蔡县交通运输局
2023-05-19
2
甬路政罚﹝2023﹞21477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8月04日20时32分,象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19(甬余线)余姚方向K41+120检查时发现河南省沈丘县华运汽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河南省沈丘县华运汽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佰零柒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捌佰零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807.00元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3-04-12
3
甬路政罚﹝2023﹞21475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1月01日12时39分,象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29(余梁线)梁弄方向K1+200检查时发现河南省沈丘县华运汽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河南省沈丘县华运汽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陆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63.00元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3-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