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张新田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新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B05GW1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监利市尺八镇老堤村二组5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5〕202号
经查明:2025年6月10日,当事人张新田从朱河镇一食品批发部购进散装食品南瓜子15公斤放置于监利市尺八镇老堤村佳佳旺超市进行销售。2025年6月19日,本局工作人员对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上述散装食品容器及分装后的外包装上无标签,未标明上述食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根据对当事人店内进货单显示,该食品进价每公斤14 元。经调查询问当事人的散装食品南瓜子的销售情况,自6月10日至6月19日,该食品已销售7.4公斤。据现场对当事人现场笔录得知,上述食品零售价是每公斤21元。货值金额315元。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9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市监当罚〔2025〕105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监市监责改〔2025〕80号),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2025年6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所售的上述食品的容器及外包装上仍然未贴上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当事人逾期未按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从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内(不含30%部分的上限值)确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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