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田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新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B05GW1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监利市尺八镇老堤村二组5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5〕202号
经查明:2025年6月10日,当事人张新田从朱河镇一食品批发部购进散装食品南瓜子15公斤放置于监利市尺八镇老堤村佳佳旺超市进行销售。2025年6月19日,本局工作人员对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上述散装食品容器及分装后的外包装上无标签,未标明上述食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根据对当事人店内进货单显示,该食品进价每公斤14 元。经调查询问当事人的散装食品南瓜子的销售情况,自6月10日至6月19日,该食品已销售7.4公斤。据现场对当事人现场笔录得知,上述食品零售价是每公斤21元。货值金额315元。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9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市监当罚〔2025〕105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监市监责改〔2025〕80号),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2025年6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所售的上述食品的容器及外包装上仍然未贴上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当事人逾期未按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从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内(不含30%部分的上限值)确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9
2
监利市监处罚〔2023〕13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元月底从本市朱河镇一杨姓批发部购进食品放置位于监利市尺八镇老堤村的店中销售。其中娃哈哈八宝粥购进6件(每件12罐),销售价格每件55元,雪碧饮料购进10件(每件12瓶),销售价格每件36元。2023年5月30日,我局工作人员在对食品经营户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采购的上述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规定的内容,也不能提供相关食品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监市监责改[2023]23-8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市监当罚[2023]136号),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至6月5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娃哈哈八宝粥1件和雪碧饮料3件。案值金额690元。
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期间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规定的内容,也不能提供相关食品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10000 元。
10000.00元
监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