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阳澄湖镇兴斗并线包装材料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民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07MA1PEL283A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消泾新街2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06
(2021)苏0507民初40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相城区阳澄湖镇兴斗并线包装材料经营部
沈*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
2021-06-07
(2021)苏0507诉前调18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相城区阳澄湖镇兴斗并线包装材料经营部
沈*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3
2021-06-03
(2021)苏0507诉前调18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相城区阳澄湖镇兴斗并线包装材料经营部
姚*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9-23
(2021)苏0507民初40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相城区阳澄湖镇兴斗并线包装材料经营部
沈*
裁判文书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
2021-06-20
买卖合同纠纷
相城区阳澄湖镇兴斗并线包装材料经营部
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相市监处罚〔2023〕199号
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大量含“阳澄湖”标识包装袋,上述包装袋上述包装袋使用的“阳澄湖”字体及排列方式与苏州市阳澄湖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近似,流入市场后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大闸蟹包装袋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对大闸蟹包装袋的商品来源构成混淆和误导。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行为
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