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德旺佳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根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9MA6HB7WF9E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长顺县长寨街道办事处威远社区长威大道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2024]221号
经查实,上述检验报告中的红花生米是当事人于2024年02月01日从贵州盛皓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上述红花生米90公斤,购进价格为16.8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9.60元/公斤、共销售了89.53公斤,剩余的已丢弃。因当事人管理不善,致使上述红花生米中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虽当事人开展了召回工作,但因上述红花生米已食用完未能召回产品,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89.53×19.60=1754.78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抽样的事实。
证据二:《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回执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红花生米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抽检相关材料、检验报告、将要提供的资料、申请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当事人,并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红花生米的购进时间、购进地点、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等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红花生米的购进情况、销售情况以及导致该批次红花生米中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的原因等事实。
证据五:现场检查图片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送达《检验报告》(№ :XBJ24522729690236353)等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发布的《召回公告》资料1份、及《整改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积极主动对不合格红花生米进行召回、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证据七: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授权人受委托权限以及真实身份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2
2
长市监处[2023]191号
经查实,当事人上述被抽检批次的小台芒是由德旺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06月03日统一从花溪区双豪水果批发部购进,并于当日配送到当事人超市内的,购进数量为29.5kg,购进价格为9.11元/kg;自购进以来已售出20.909kg,销售价格为11.96元/kg;报损数量为8.591kg,已无库存。经计算,该案货值金额为29.5kg×11.96元/kg= 352.82元,违法所得为20.909kg×11.96元/kg=275.9元。
另查实,当事人一是能够提供上述被抽检批次小台芒购进票据以及供货商营业执照;二是能够提供被抽检批次小台芒销售记录;三是不能提供被抽检批次小台芒检验合格或检测合格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及送达检验报告等事实。
证据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复检相关事宜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小台芒购进、销售、库存情况等事实。
证据四: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市监执责改〔2023〕4号)以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证据五:被抽检批次小台芒验收单1张,证明被抽检批次小台芒购进时间、购进数量、购进价格等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小台芒销售记录1张,证明被抽检批次小台芒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销售价格等事实。
证据七: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小台芒的购进情况、销售情况等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九:经营者、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相关人员真实身份的事实。
证据十: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享有委托权限的事实。
证据十一: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整改的事实。
2023年08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市监罚告〔2023〕191号),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