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晴悦云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子亮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6341019762U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108号徐庄高新区二期聚慧园1号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01
(2024)苏01民终14022号
合同纠纷
江苏垠坤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南京晴悦云天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7-03
(2024)苏0102民初3001号
合同纠纷
江苏垠坤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晴悦云天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3
2024-04-26
(2024)苏0102民初3001号
合同纠纷
江苏垠坤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晴悦云天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4
2023-02-17
(2022)苏0114民初748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南京市未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晴悦云天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5
2023-01-31
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11-21
(2022)苏0114民初748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南京市未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晴悦云天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7
2022-07-19
(2022)津0106民初29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中企融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晴悦云天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8
2022-06-09
(2022)津0106民初29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中企融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晴悦云天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9
2022-05-23
(2022)津0106民初29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中企融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晴悦云天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10
2022-03-02
(2022)津0106民初29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中企融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晴悦云天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08
2019-06-25
(2019)津0106民初3012号
劳动争议
李**与天津晴悦云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41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7-01
2019-05-24
(2019)津0106民初2092号
天津晴悦云天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06-26
2019-03-27
(2019)津01民特103号
天津晴悦云天科技有限公司、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6-13
2018-09-29
(2018)鲁0103民初332号
王**与北京京东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7485.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4-19
2019-04-08
(2019)津0106民初209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晴悦云天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4-19
2019-04-08
(2019)津0106民初209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晴悦云天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3-19
2018-05-04
(2018)津0106民初12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爱康鼎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晴悦云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1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3-18
2019-02-26
(2019)鲁01民终4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晴悦云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8-10-02
2018-07-30
(2018)津01民终498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晴悦云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爱康鼎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9-30
2017-06-22
(2018)鲁01民辖终4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晴悦云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税稽二罚﹝2024﹞121号
你单位2021年将6名自然人记入工资薪金支出共计144000元,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144000元;2022年将5名自然人记入工资薪金支出共计103700元,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103700元。经核查,除柳某因电话空号无法联系外,其余自然人均表示2019年前在该企业仅短暂的干过两三个月,2021年、2022年均未在你单位任职,且均不从事研发活动。你单位明知上述自然人并未在你单位任职,而虚列工资薪金、虚列研发费用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且你单位不配合检查,经责令限改之后仍未改正。
按照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50000元罚款。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