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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诺乐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伍丽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222MACLKFA36J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红星时代广场商业步行街4区1楼29、30、31、3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盘州市监处罚[2025]029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2025年08月26日,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接地措施’的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测报告》的结论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该批次不合格室内加热器(辐射式电暖器)进货量为2个,进货单价为68元/个,销售单价为99元/个,销售了1个,货值金额是198元,获得利润31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不合格室内加热器(辐射式电暖器)的进货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06月22日,抽样人员现场填写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PZ2025108)1份,证明了广东惠晟检验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室内加热器(辐射式电暖器)进行抽样,记录相关信息的事实; 2.2025年08月08日,广东惠晟检验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检测中心出具的室内加热器(辐射式电暖器)《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ST-B250710482-11-1)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室内加热器(辐射式电暖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2025年08月26日,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页4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的相关情况的事实; 4.2025年08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盘州市监强制〔2025〕079号)》、《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盘州市监清单〔2025〕079号)》、视频光盘及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该不合格室内加热器(辐射式电暖器)的事实; 5.2025年09月0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2025年09月04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7.2025年09月0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进购该批次不合格室内加热器(辐射式电暖器)的相关情况的事实; 8.2025年09月0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确认相关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 9.2025年08月26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检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室内加热器(辐射式电暖器)《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ST-B250710482-11-1)及《盘州市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HST-B250710482-11-1)的事实; 10.2025年09月04日,当事人提供的《不申请复检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且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询问人、询问记录人、被询问人、调查人、调查记录人、被调查人签名并按手印认可,确认属实。
罚款0.0316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16.80元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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