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生亮 | 注册资本:8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900701409407T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团结路4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7
(2024)内0902民初18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乌兰察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
2021-02-18
(2020)内09民终19号
股权转让纠纷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瑞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05-06
(2018)内0902民初2360号
股权转让纠纷
内蒙古瑞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4
2019-05-05
股权转让纠纷
内蒙古瑞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邢**,马*,安**,尹**,刘**,王**,史**,冯**,党**,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5
2019-01-09
(2018)内0902民初2360号
股权转让纠纷
内蒙古瑞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6
2019-01-09
股权转让纠纷
内蒙古瑞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2-14
(2022)内09民再2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冯**
裁判文书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1-15
(2022)内09民再2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安**
裁判文书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5-22
(2022)内09民监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安**,冯**
裁判文书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4-01
(2020)内09民终19号
股权转让纠纷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冯**,安**
裁判文书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12-13
(2020)内09民终19号
股权转让纠纷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冯**,安**
开庭传票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10-13
股权转让纠纷
内蒙古瑞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冯**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7
2019-07-18
(2018)内0902民初2360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内蒙古瑞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冯**,安**
裁判文书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8
2019-01-31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内蒙古瑞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冯**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28
2021-03-10
(2020)内09民终19号
股权转让纠纷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瑞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10-14
2019-07-18
(2019)内04民初101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红山区煜钰副食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0-15
2018-07-10
(2018)内09民终581号
股权转让纠纷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瑞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爱玲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8-16
2017-02-28
(2017)内0902民初77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察布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6-12-15
2016-09-19
(2016)内09民终402号
股权转让纠纷
王**与内蒙古瑞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6-12-15
2016-09-19
(2016)内09民终488号
股权转让纠纷
刘**与内蒙古瑞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6-09-19
2016-09-19
(2016)内09民终489号
股权转让纠纷
史**与内蒙古瑞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6-09-19
2016-09-19
(2016)内09民终503号
股权转让纠纷
安**与内蒙古瑞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6-09-19
2016-09-19
(2016)内09民终487号
股权转让纠纷
马*与内蒙古瑞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9-19
2016-09-19
(2016)内09民终405号
股权转让纠纷
刑文景与内蒙古瑞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集市监处罚〔2025〕133号
2025 年6月11日,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标称生产者名称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月12日生产的商标为骄蒙牧源手撕牛肉(香辣味)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5SP06825。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标准指标不得检查,实测值2.54μg/kg不符合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 年6月13日,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批查验中心对标称生产者名称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4月14日生产的商标为伊然草苑手撕牛肉进行抽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SP202501700。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标准指标≦0.075g/kg,实测值0.395g/kg 不符合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两次报告提出复检申请,由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标称生产者名称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月12日生产的商标为骄蒙牧源手撕牛肉(香辣味)、2025年4月14日生产的商标为伊然草苑手撕牛肉进行监督抽检复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CJ10YP25068387R1、No:CJ10YP25068388R1。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现场检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草原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检查时未发现原料、成品库存。查阅1 月12日成品入库单显示生产骄蒙牧原手撕牛肉(香辣味)成品15公斤;查阅4月月14日成品入库单生产伊然草苑原味手撕牛肉成品51.2公斤。询问法定代表人张生亮,张生亮称自己负责采购原料,这两批次的原料都是从李文海经营的源源水产批发部购进的,其认为抽检不合格手撕牛肉的问题出在原料的源头,生产企业的工艺流程不需要添加氯霉素、山梨酸钾,企业生产的产品为高温产品,在121度的温度0.25 的压力下操作,灭菌时间10分钟以上,不需要使用防腐类产品。提供通话录音及“回函”,通话录音中提及可能是牛肉生产环节的原因导致抽检不合格,德州市德城区源源水产批发部书写的分析氯霉素抽检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在养殖环节;山梨酸钾也可能是分割时添加的为源头的问题。但其提供的2025年1月12日批次的手撕牛肉(香辣味)、2025 年4月14日批次批次手撕牛肉的配料登记表未记录使用牛肉批次、厂家和其他配料详细信息,导致无法追溯所使用的牛肉和配料生产厂家、批次等信息。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为:德州市德城区源源水产批发部,经营者李文海,经营范围:水产。与山东德州源源水产的合作协议,协议签署日期为2024年4月25日,双方合作期暂定为三年。当事人提供原料入库单、领料单、成品入库单均未详细记录产品的批次、厂家等信息,只有数量。无法佐证其使用的原料及辅料确切批次。由于生产记录未标明原料、辅料的批号厂名厂址等信息、现场检查无库存发现无法确认是同批次原料、辅料生产的产品,故只对抽检样品对应的口味进行计算。骄蒙牧源手撕牛肉(香辣味)生产出15公斤,货值金额为15公斤*82元=1230 元。销售出15公斤,销售金额为15公斤*82元=1230元。伊然草苑手撕牛肉原味生产出51.2公斤,货值金额为51.2 公斤*80元=4096元。销售出50公斤,销售金额为50公斤*80元=4000元.货值金额为1230+4096=5326元,销售金额为1230+4000=5230,违法所得52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50000.00元
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