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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一品匠馨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应红注册资本:2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1MAEAX6UP34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十二纬路11号-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7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8
产品责任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8-27
产品责任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4
2025-08-22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5
2025-08-14
产品责任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宁河市监处罚〔2026〕74号
1.针对举报人刘宝勇、酒荣奇、王雪姣、沈素花、郝术云、张超反映当事人以“全屋整装”吸引消费者,诱导消费,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调查,上述举报人确与当事人有业务往来,均与当事人签订了“定制合作协议”。协议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后,甲方免费测量,提供免费设计效果图,乙方在甲方定制的板材,甲方推荐第三方团队安装,非甲方提供的材料部分,甲方可以帮乙方引荐专业施工团队,施工费用双方洽谈,甲方不参与其内。定制材料经双方确认后下单不退不换,最终结算以附材料清单为准,不足部分补齐差价。”,并未承诺提供装修服务。 关于当事人主体建筑外侧悬挂的“新型环保 全屋定制 整装体验馆”字样,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装修板材“负氧离子黄晶大板”标签中标示了该产品的质量等级“环保E0”。并且,通过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负氧离子黄晶大板”检测报告中甲醛释放量的检测值0.1mg/L,也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GB/T39600-2020 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分级》中的E0级释放限量要求。 执法人员通过举报人向我局提供的相关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虚假宣传行为。 2.在履行“定制合作协议”过程中,举报人刘宝勇、酒荣奇、王雪姣、沈素花、郝术云、张超均与当事人发生了分歧或纠纷,截止2026年5月7日,当事人已与上述举报人签订了“解除《定制合作协议》书”,解除了合作关系。 3.针对举报人杨德修反映的签订不平等协议,涉嫌合同违法行为一事。天津市宁河区法院判决书中描述如下:“原告张春华与被告一品匠馨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法院判决书中,对当事人与举报人张春华签订的第二版“定制合作协议”合同的合法性予以确认。举报人杨德修与张春华签订的“合作定制协议”均为第二版,故不存在举报人反映的签订不平等协议,涉嫌合同违法的行为。 4.针对举报人郝术云、张春华反映的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为“三无”产品,举报人王勇反映墙板没有获得环保认证的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向举报人提供的材料配置单中的“负氧离子黄晶大板”以及吊顶材料“蜂窝铝板”均由天津市冠铭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踢脚线装饰线条是从佛山勤固新材料有限公司购入;地砖为佛山市圣利汇陶瓷有限公司购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墙板、踢脚线装饰线条、地砖的供货商资质,以及部分墙板的进货票据,不属于举报人反映的“三无”产品。 由于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的墙板、顶板以及装饰线条为定制产品,尺寸不统一、没有统一的包装,产品的相关标识信息只见于当事人进货时的材料外包装上,但执法人员在产品“黄晶大板”外包装上的标识上未见生产厂家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提供给客户的装修材料仅标示了客户的姓名。当事人并未宣称所售墙板已经取得“环保认证”,或在墙板包装上标示“环保认证”标志,并且产品经检合格,不存在举报人王勇反映的违法行为。 5.针对举报人酒荣奇和刘宝勇提供的定制合作协议中的问题,经调查,当事人共签订“定制合作协议”109份,其中与举报人酒荣奇和刘宝勇签订的第一个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
500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