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卢记襄阳牛肉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远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6MA4E55TTX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保康县城关镇凤凰新城K11-1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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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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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保市监处罚〔2026〕42号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掺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掺假牛肉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78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可以减轻从轻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可以:……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 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因公安机关已扣押当事人违法所得40000.00元, 本局不再对当事人违法所得予以处置,并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58740.00元的0.7倍罚款即41118.00元。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经营掺假牛肉面的行为罚款41118.00元。
41118.00元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