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山区刘常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康 | 注册资本:1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203MAE2Q6LM61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图书馆大厦1栋G区11号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市监食处罚〔2024〕320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接到有关“珠山区刘常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的不合格报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珠山区刘常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餐碗(复用餐饮具)”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项目“大肠菌群”实测检出大肠菌群(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GC0224-330310212)。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进行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0.00元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6-2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