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大同湖泰安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来波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3050018110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湖市大同湖同荆路14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48号
2025年8月5日,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湖北众旭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厂址: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荆襄磷化循环产业园),购进该公司生产的“众旭”过磷酸钙鱼虾适用肥6吨,进货价650元/吨,通过银行汇款付货款3900元。购进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销价700元/吨。至2025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上述抽检不合格“众旭”过磷酸钙鱼虾适用肥全部销售完毕,销货额4200元,获利3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不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处罚款2100元。
21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