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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兰屯市德志鹿货精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德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83MA0NUDHD13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正阳办原民族小学南数第二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综执处罚〔2026〕24号
经查,当事人扎兰屯市德志鹿货精品店于2004年03月25日登记注册成立。经执法人员调查和询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承认销售了无标签预包装食品鹿胎膏,并根据外包装上的产品介绍简单跟购买者介绍了产品。经营的鹿胎膏非药品,只是普通食品,鹿胎膏不是自己熬制的,是由其朋友张国梁从西丰县购买3盒鹿胎膏当做礼物赠送给他,送给他时就是由红色铁盒包装,与销售时包装一致,销售时为整盒销售,单价450.00元/盒。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张国梁确认无标签鹿胎膏来源于当事人所述一致。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能提供收款码截图证明其销售金额,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该案涉案货值1350.00元,因当事人销售产品无进价,本案违法所得1300.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合格证明、进货票据、供货商经营资质。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的情况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000.00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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