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少飞 | 注册资本:1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5170515277N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登封市告成镇水峪-王家门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2
(2024)豫01民终19317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
张**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8-14
(2023)豫01民终12057号
劳动争议
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
李**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6-17
(2022)豫0185民初3019号
合伙合同纠纷
张*
徐*,卿**,王**,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
登封市人民法院
4
2022-02-25
(2022)豫71行终146号
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
登封市人民政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5
2022-01-25
(2022)豫0102民初22号
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瀛海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6
2021-06-09
(2021)豫0185民初27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登封市东阳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
登封市人民法院
7
2021-01-07
(2020)豫01民终17976号
劳动争议
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
李**,刘*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1-07
(2020)豫01民终17976号
劳动争议
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
刘*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19-10-30
(2019)豫71行终245号
其他
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0
2019-08-14
(2019)豫0185民初479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
登封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31
2025-07-28
(2025)豫民申4111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张某;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6-05
2024-07-08
(2024)豫0185执815号之二
劳动争议
李**;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其他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3
2024-07-26
2024-06-24
(2024)豫0185执815号之二
劳动争议
李**与某某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4-04-29
2024-03-25
(2024)豫0185民初1618号
执行异议之诉
郑州某有限公司与登封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7-13
2021-06-15
(2021)豫0185民初27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登封市东阳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5837.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7-08
2021-06-11
(2021)豫执复366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BROADHORIZONDEVELOPMENTSLIMITED(远地发展有限公司)、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5-21
2021-05-19
(2021)豫0185执恢144号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屈**、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05-06
2021-04-29
(2020)豫01执1491号之二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执行
BROADHORIZONDEVELOPMENTSLIMITED(远地发展有限公司)、登封电厂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03-18
2014-04-14
(2013)红民二初字第28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安阳市长虹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8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1-03-12
2020-12-02
(2020)豫0185民初4283号
劳动争议
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与李**、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郑)煤监管罚〔2026〕第(0017)号
1.瓦斯检查工王书怀未参加2025年度脱产安全培训。2.21091采煤工作面上付巷绕巷风门开关传感器未上传至矿井安全监控系统。3.平巷人车司机携带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值设置为1%,设置错误。4.23采区二联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未设置温度传感器。5.21采区回风下山未安装一氧化碳传感器。
第1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第2-3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第4-5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合并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110000.00元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