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夹漈草堂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瑜 | 注册资本:16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303MA32EMNC5Y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巩溪村新厝4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涵市监处罚〔2025〕12150001号
2025年11月5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莆田市夹漈草堂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莆田市城厢区凤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夹漈郑樵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5-11-04)进行监督抽检检测,经检测,该批次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标准指标为n=5,实测值为n=2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或提出异议申请。
2025年12月16日,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夹漈郑樵饮用纯净水的《莆田市食品抽检不合格项目评估认定记录表》(编号:HJ2025032),专家认定结论为:被检出物质在产品中出量不高,结合我国民众饮食习惯上的日常食用量。经专家组综合评估,一致认定该批产品不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0日与莆田市城厢区凤冠食品有限公司签定桶装饮用水加工合同,委托莆田市城厢区凤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夹漈郑樵饮用纯净水。莆田市城厢区凤冠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生产48桶夹漈郑樵饮用纯净水,规格型号:17L/桶。该产品已完成出厂检验及生产的整个环节,并放置于成品库。该产品除去抽检单位购买的8桶,剩余40桶仍存放于莆田市城厢区凤冠食品有限公司,未派送到莆田市夹漈草堂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及在市场上销售。桶装水销售价8元/桶,该价格为饮用水价格,桶主要用于长期合作置换使用,并没有售价。因抽检需要,抽检人员为连水带桶一起购买,因此:抽检公司以23元/桶购买。故抽检单位购买的8桶按23元/桶计费,其余40桶按8元/桶计费,货值金额共计504元。
-
-元
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