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正联 | 注册资本:109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5556471422X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解放路8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0
(2024)新2925执90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王**
新和县人民法院
2
2019-12-20
(2019)新29民终146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08-30
(2019)新2925民初883号
不动产登记纠纷
岳**
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和县人民法院
4
2019-08-26
(2019)新2925民初883号
不动产登记纠纷
岳**
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和县人民法院
5
2019-08-26
不动产登记纠纷
岳**
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6
2019-08-13
(2019)新2925民初883号
不动产登记纠纷
岳**
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7
2019-06-25
(2018)新2925民初29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岳**
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22
2024-10-21
(2024)新2925执90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4-20
2023-04-17
(2023)新29执恢1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7-09
2022-06-13
(2022)新2925民初36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30
2021-12-29
(2021)新2925执996号
不动产登记纠纷
岳**、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11-30
2021-11-29
(2021)新2925执904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11-15
2021-08-23
(2021)新29执恢38号之一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昌吉市裕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疆越新枣业有限公司等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许**、李**、李**、李**、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11-15
2021-08-05
(2021)新29执321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1-06
2020-09-30
(2020)新2925执329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岳**、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11-05
2020-07-21
(2018)新29执120号之十三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11-05
2020-06-10
(2019)新29执恢42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昌吉市裕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新疆越新枣业有限公司、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5)53号
你公司2023年1月从新疆宏硕旭腾商贸有限公司取得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65002200111,发票号码;65110083、65110084,货物名称:玻璃防盗门,金额合计189000元。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联自述,你公司2014年通过李东泉(已死亡)介绍购买一批玻璃防盗门,部分货款由李正联使用现金向新多防盗门销售员支付,玻璃防盗门由销售员负责联系运输及安装。因尾款未支付,未索要发票。2022年12月,你公司将尾款用现金支付给销售员,并向销售员索要发票,销售人员未向你公司开具发票。2023年年初,李正联向李东泉索要发票,李东泉提供了新疆宏硕旭腾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 经查,新疆宏硕旭腾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晚于你公司采购玻璃防盗门的时间,且你公司未向新疆宏硕旭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过货款,你公司与新疆宏硕旭腾商贸有限公司未发生真实的业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你公司在与新疆宏硕旭腾商贸有限公司未发生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李东泉提供的上述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2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