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金源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安华 | 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1MADPTM2M4N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白土镇孺子大道1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丰市监特处罚〔2025〕1号
2025年1月21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对瓶身信息为:百纳LPG;XCTS2210G18-2017;TP3.2 FW14.9 W16.5 QP2.18Y V≥35.5 GB5842 S2.5出厂日期为2016年10月的气瓶进行充装,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中9.3中的规范要求,民用气瓶的检验周期为4年,而该气瓶超过检验时间后并没有进行检验。并现场还调取了一月份的充装记录,记录上有3110329966的充装记录上其充装量为17.1公斤,而瓶中标有FW为14.9,在《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的D1的表D-1(续)中有FW表示为液化气体最大充装量,kg的表述,所以该瓶已超出了最大充装量。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对未定期检验的气瓶及超出最大充装量进行充装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当事人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30000.00元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