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夔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茂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6MA60ABJM3Y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乐镇幺店村5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6〕142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21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机动车检测、检验等,同时还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205340555,检测范围: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挂车。检测线:2条汽车检测线,有效期至2026年07月26日。当事人从开业以来,一直从事机动车检测、检验活动至今。现有员工17人,主营业务为除两轮、三轮摩托车及部分专业用途车辆以外的各类机动车检测。公司检测场地共划分为四个功能区域,分别为:外观检测区、业务大厅、安检车间及环保尾气车间。当事人汽车检验流程为:车辆登记→联网查询→车辆唯一性检查→外观检验→OBD检验→排气污染物检测→审核→签章。
? ?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对车牌号为“渝D756E3”的车辆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500236E22511101616502076),其中该车辆的额定转速(rpm)为3800,实际检测过程中转速曲线的峰值(最高值)为3157;2025年12月22日当事人对车牌号为“渝AP5X88”的车辆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500236E225122209I0353239),其中该车辆的额定转速(rpm)为3400,实际检测过程中转速曲线的峰值(最高值)为3058;2025年12月29日当事人对车牌号为“渝DLG155”的车辆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500236E22512290915493415),其中该车辆的额定转速(rpm)为4000,实际检测过程中转速曲线的峰值(最高值)为2526;2026年2月6日当事人对车牌号为“渝B998AT”的车辆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500236E22602061629234666),其中该车辆的额定转速(rpm)为3000,实际检测过程中转速曲线的峰值(最高值)为2349。上述车辆检测的方法为《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中的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检验员为汪红;引车员为翟德满;授权签字人为唐清宏;检验结果判断均合格,检测过程中均未达到额定转速。
1、通报批评;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2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4〕169号
当事人于2019年3月21日注册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取得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开始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经营活动。; ; ; ; 2023年12月11日,一辆车牌号为;新052;的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9940070052)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车辆检验。当日12时39分,上述车辆驶入当事人经营场所外检区,当事人外观检查组两名检验人员对上述车辆进行外观检查,查看了上述车辆的车身外观、标识、标注、标牌、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轮胎、号牌等项目,但未对上述车辆属于信号装置的示廓灯进行查看。当日12时48分对该车辆的外观检查结束,检验人员现场填写了《重庆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新052),其中车辆外观检查-17)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一项判定为;?;(合格),并将外观检查数据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当日,当事人出具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00212202312110003),其中车辆外观检查一项结果判定为合格。; ; ; ; 2024年2月28日,本局收到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调查;2023年第四季度涉嫌违规生产汽车产品有关情况;的函》及附件,提供了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车辆识别代码为;9940070052;的重型自卸半挂车开展机动车检验的线索。2024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服务大厅中监控室内的;4.0;系统中查看了2023年12月11日外检区的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在2023年12月11日39分至12时48分对车牌号为;新052;的车辆进行外观检查时,全程该车辆示廓灯未点亮,检验人员也未对示廓灯进行查看。; ; ; ; 当事人对上述车牌号为;新052;的车辆进行检验并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00212202312110003),收取了检测费用750元,故本案违法所得为75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50元。
10000.00元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