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继伟智能家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继伟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81751190802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龙渊街道中山东路83号1幢2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17
(2023)浙1181民初11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
季**,刘**,龙泉市继伟智能家具有限公司
龙泉市人民法院
2
2023-08-02
(2023)浙1181民初11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
季**,龙泉市继伟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刘**
龙泉市人民法院
3
2023-07-25
(2023)浙1181民初11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
刘**,龙泉市继伟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季**
龙泉市人民法院
4
2023-06-21
(2023)浙1181民初10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
季**,刘**,龙泉市继伟家俱有限公司
龙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13
2023-06-21
(2023)浙1181民初10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龙泉市继伟家俱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21号
2024年04月09日,龙泉市消防救援大队发现龙泉市继伟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该场所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根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一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量罚阶次。同时该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2个工作日内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符合从轻或减轻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龙泉市继伟智能家具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龙泉市继伟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停止营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龙泉市支行缴纳罚款(1982*********505502001)或通过扫描本处罚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
给予龙泉市继伟智能家具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5000.00元
龙泉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