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高庆 | 注册资本:135687.9522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000746341143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乍浦滨海大道228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2
(2025)浙0102民初28182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项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06-19
(2024)沪0116民初787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渡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3
2023-04-18
(2023)浙0482民诉前调1042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江乐天化工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4
2022-09-14
(2022)苏0411民初59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5
2019-07-02
(2019)浙0482民初12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州市华能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6
2019-01-31
(2018)浙0482民初646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有限公司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24
2020-08-27
(2020)宁01民初1280号
其它类型纠纷
淄博元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地永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工业锅炉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8-14
2019-09-19
(2019)浙0482执116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10-11
2019-09-11
(2019)浙0482民初367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8-15
2019-07-30
(2019)鲁03民辖终29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淄博元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8-13
2019-07-02
(2019)浙0482民初12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州市华能测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5-28
2019-02-26
(2018)浙04民终30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石化有限公司、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05-07
2018-04-27
(2018)粤0402民初1300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3-14
2019-02-14
(2018)赣0102民初3966号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口路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9-01-28
2019-01-02
(2018)鲁0306执保1113号之一
票据追索权纠纷
淄博元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地永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01-07
2017-12-28
(2016)浙0482民初174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秀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港市监处罚﹝2025﹞1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因上网电价属于《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政府定价项目,当事人在执行环保电价政策过程中,违反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在部分时段污染物(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时仍执行环保电价,即脱硫电价每千瓦时0.015元,脱硝电价每千瓦时0.01元,除尘电价每千瓦时0.002元。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抄送非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考核结果的函》2023年第三季度-2024年第四季度的情况,我局通过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嘉兴供电公司提供的污染物超限值排放时段对应电量数据统计认定,当事人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情况如下:2023年四季度,#7燃煤发电机组发电量总计为35539350千瓦时,其中氮氧化物排放超限时间1小时,涉及环保电价加价款194.1510516元;2024年4季度,26699400千瓦时,其中氮氧化物排放超限时间1小时,涉及环保电价加价款146.1779359元;2023年四季度,#8燃煤发电机组发电量总计为15590400千瓦时,其中氮氧化物排放超限时间1小时,涉及环保电价加价款201.686934元;以上合计金额在厘货币位四舍五入为542.02元,其中#7燃煤发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超限均在排放超限值1倍以内,#8燃煤发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超限值1倍及以上系因#7燃煤发电机组停炉导致,均符合浙价资〔2015〕201号文件规定的因发电机组启机等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属免于罚款情形。考核结果均未提供超限值明细记录的无法计算,不予认定。综上,当事人污染物超限值时段多收环保电价款共计金额542.02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第六条“(一)烟气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二)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现决定处罚如下:没收污染物超限值时段多收环保电价款542.02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第六条“(一)烟气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二)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现决定处罚如下:没收污染物超限值时段多收环保电价款542.02元。
0.00元
嘉兴市市场监督局港区分局
2025-10-09
2
嘉运政罚﹝2025﹞0415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23日10时05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