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新妙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5MADUQGK78G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116号1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市监处罚〔2026〕9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0日从嘉兴格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2个涉案批次花王儿童牙膏(葡萄味)产品,并且能够提供进货单据、供应商营业执照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涉案批次花王儿童牙膏(葡萄味)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入境日期为2023年12月3日。《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牙膏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在其美团平台“全佑健康(太仓店)”店铺中经营涉案批次花王儿童牙膏(葡萄味)产品,销售单价为19.68元,截至案发时共对外销售1个给本案消费者,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批次牙膏产品的备案材料,故当事人系经营未经备案的进口牙膏,货值金额为39.36元,违法所得为7.92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批次花王儿童牙膏(葡萄味)产品时,能够提供购进记录、供应商资质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检疫证明和报关单材料,但无法提供公司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销售记录,故当事人从事化妆品经营,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批次花王牙膏产品外附中文标签,当事人陈述该中文标签为购进时自带,并非当事人自行翻译、打印、张贴,标签中成分一项包含“药用成分,氟化钠”等内容,经向标签标注的进口商“上海京冉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当事人供应商嘉兴格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均无法查实“药用成分”具体内容。经我局委托昆山志远翻译社有限公司对涉案批次花王药膏产品日文标签成分一项进行翻译,其中注明“药用成分:氟化钠*1”。依据《GB 22115-2008 牙膏用原料规范》,氟化钠可作为牙膏用原料添加。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批次花王牙膏产品中文标签中标注成分含有“药用成分,氟化钠”等内容系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且易误导消费者认为涉案批次花王牙膏产品除氟化钠以外添加其他药用成分。
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进口牙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500元。
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1500元;二、警告。
1500.00元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