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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旺家惠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长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8MA7HTJY955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湄潭县黄家坝街道银鼎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3
(2024)黔0328民初378号
劳动争议
高*
湄潭县旺家惠超市
湄潭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湄市监处罚[2024]14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26日从遵义市播州区果然好水果店购进涉案批次脐橙,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销货清单、农残检测报告单、电脑提取的销售明细及各一份。涉案批次脐橙共购进带框15.5kg,除去框的重量实际脐橙的重量约12.5kg,进购单价:6元/kg,进购总价93元,售价单价:9.96元/kg。根据电脑提取的销售明细清单,销售数量总计5.95kg,销售金额总计59.17元,剩余的脐橙被店员扔垃圾桶了,涉案脐橙有损耗,但无报损记录。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24.5元,违法所得为14.90元。当事人于2024年5月28日从贵阳三桥综合批发市场贵州蓬升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双回沙酒,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电脑提取销售明细及整改报告各一份。涉案批次金沙双回沙酒共购进1件(规格1*12瓶),进购单价:48元/件,进购总价48元,售价单价:7.5元/瓶。涉案双回沙酒售出3瓶,现场查获9瓶,故本案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为10.5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脐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双回沙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移交表1份,案件线索移交材料清单1份,材料清单包括(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证明抽样事实和证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适格。 3、编号为(No:NCP202405395,No:NCP4424008083)的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脐橙、双回沙酒,检验不合格事实及送达事实。 4、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核查事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情。 6、脐橙供货商营业执照、农残检测报告单、销货清单及整改报告各一份;双回沙酒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供货商销售单及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情况。 7、电脑提取的销售明细清单2份,证明案情。 8、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案情。 9.《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证明对涉案物品延长了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10.我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份,证明解除扣押。 11.《物品委托保管书》1份,证明当事人自愿委托我局保管涉案物品。 12、整改报告1份,证明整改情况。 13、有关事项说明书1份,
没收非法财物#
0.00元
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4
2
湄市监处罚[2023]135号
经查:2023年5月28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购进的黄金瓜子和原味炒花生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涉案批次食品(黄金瓜子)是当事人2023年5月15日从红花岗区伊之翠副食店处进购2件,每件10斤,进价12.5元/斤,销售了13.46斤,售价39.6元/公斤。涉案批次食品(原味炒花生)当事人2023年5月10日从红花岗区朵朵瓜子经营部处进购1件,50斤/件,进价6.5元/斤,销售了17.56公斤,售价19.96元/公斤。本案的货值金额为895元,违法所得为617.0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湄潭县旺家惠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叶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本局有管辖权;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编号:SBJ23520000566231146、SBJ2352000056623114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1份,证明现场抽样情况;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2份(编号:SBJ23520000566231146、SBJ23520000566231147),证明抽样结果送达当事人情况; 4.检验报告(NO:FHN20230522057(黄金瓜子)NO:FHN20230522056(原味炒花生)证明涉案食品检验不合格情况; 5.6月27日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红花岗区朵朵瓜子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花生供货商的资质情况; 7.涉案食品(原味炒花生)的进货票据、销售明细各1份,证明涉案批次食品(原味炒花生)的进销货情况; 8.红花岗区伊之翠副食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黄金瓜子供货商的资质情况; 9.红花岗区伊之翠副食店销售单据5份、销售明细4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黄金瓜子)的进销货情况; 10.召回通知书2份、整改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及时采取的措施以及自查情况; 11.7月14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情事实; 12.重庆市江津区宇鑫花生加工厂出厂检验报告、安徽乐方食品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单各1份,供货商进货单据2份,证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1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以前未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