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凯晟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威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03309255132X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吉安市青原区学苑路27号A2栋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监稽价处罚﹝2022﹞19号
2022年1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吉安凯晟实业有限公司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收取商户转供电中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不合理电价,2022年11月29日,经报市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明:因当事人收费系统和电表无法准确体现商户每户2022年的电量和电量所产生的费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认定当事人在2022年度缴纳电力公司电费1152161元,园区电费总量为1688835度,电费单价为0.682222087元/度;收取商户电费收入为634344.95元,商户用电量为487957.6538度,收取商户的电费单价为1.3元/度,核算出违规多收取商户电费金额为301449.46元。 当事人违规收取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涉嫌构成价格违法行为。
你(单位)违规收取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并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本)》第二编第十五条第(一)项第1目“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1.5倍以下的罚款”的裁量规则,办案机构责令你(单位)停止违规收费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限期未退还商户的价款301449.46元; 3.对违法收取电价的违法行为处以1倍的罚款,计301449.46元;合计罚没款金额为602898.92元,上缴国库。
301449.46元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1
2
吉青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3号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给予吉安凯晟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吉安市青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4-26
3
吉青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0号
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给予吉安凯晟实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吉安市青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4-26
4
吉青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2号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定给予吉安凯晟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吉安市青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4-26
5
吉青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1号
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给予吉安凯晟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吉安市青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