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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水口镇小丹五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昌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6DUA764C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水口镇水口村四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平市监处[2023]184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器产品未有相关合格证明、检验检测报告,也未对销售的电器产品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以上涉案电器产品有:1,“雨欣照明”电灯泡:20W的5个,售价15元/个;15W的2个,售价10元/个;10W的13个,售价6元/个;5W的2个,售价5元/个。2,“菲戈”电灯泡:5W的2个,售价5元/个;10W的10个,售价6元/个。3,“简森照明”牌电灯泡:10W的5个,售价7元/个;15W的1个,售价10元/个;30W的5个,售价25元/个;38W的8个,售价30元/个;40W的1个,售价30元/个。 由于当事人未做进货销售台账,未能确定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总值为593.00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3年8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3页、扣押文书1份2页、财物清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电器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证据二:2023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电器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 证据三:2023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电器产品未能提供有效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资质); 证据五: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 以上证据有当事人经营者和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用。 本案立案调查整个过程中,依法定程序进行,2023年10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经营者送达黎市监罚告〔2023〕18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罚款0.1779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779.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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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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