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咸顺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鑫礼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1MA776AGJ35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乌伊西路北侧三畦康居苑内街2-03号商铺(117区1丘2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9
(2025)新0107民初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达坂城区柴窝堡玉鹏老店
周**,石河子开发区承哲运输有限公司,汪*,昌吉市咸顺物流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3
(2025)新0107民初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达坂城区柴窝堡玉鹏老店
周**,石河子开发区承哲运输有限公司,汪*,昌吉市咸顺物流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8-21
(2025)新0107民初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达坂城区柴窝堡玉鹏老店
周**,石河子开发区承哲运输有限公司,汪*,昌吉市咸顺物流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昌市交执运政〔2026〕0031
未按时年度审验
罚款0.04万元
400.00元
昌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26
2
昌州税稽罚〔2025〕104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接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2019年4月至1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发票代码:6500183130,发票号码:00009433、00009435-00009438;发票代码:6500192130,发票号码:03069432-03069433、03069609-03069611、03143299-03143302、05810556、05810557;金额1346460.17元,税额175039.83元,价税合计1521500.00元,并于接受当期进行认证抵扣。
经查,你公司2019年期间因运输业务量大,通过亢新、金钊两人联系车辆为公司提供运输业务,因财务结算取得了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发票。
你公司向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转账1521500.00后,通过资金池人员回流资金至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冯龙及你公司员工任磊个人账户1508300.00元,实现资金回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检查事实,证实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的上述16份发票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应转出2019年增值税进项税额175039.83元,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75039.83元。
你公司因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75039.83元,造成少申报缴纳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7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