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乐夭夭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韶贞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5558350595L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53号2001室之二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02
2016-08-18
(2016)粤0307民初12381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易**与广州乐夭夭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29
2016-08-18
(2016)粤0307民初12381-1号
合同纠纷
易**与广州乐夭夭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1-29
2016-08-18
(2016)粤0307民初12381号
合同纠纷
易**与广州乐夭夭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12-22
2017-05-12
(2017)粤03民辖终993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广州乐夭夭科技有限公司与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05-12
2016-05-12
(2016)鲁0502民初10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孙*与被告广州市乐夭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5-11-24
2015-11-24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0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何**与广州市乐夭夭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海市监处罚﹝2023﹞478号
对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唯品会“LK官方旗舰店”网店经营的“DR.ROTUS医用透明质酸纳修复贴”的销售页面含有“敏感肌适用”、“减轻瘢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上述医疗器械广告中当事人未按照产品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批准的内容进行广告宣传。当事人在唯品会“LK官方特卖旗舰店”经营的“御田医生骨宝冷敷凝胶”销售页面曾展示以下内容:“核心成分—卡波姆,修复膝盖疼痛、缓和软组织伤痛等问题。在上述医疗器械广告中当事人未按照产品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批准内容进行广告宣传。另查明,当事人在唯品会“LK官方特卖旗舰店”经营的“御田医生瘦脸面罩”的销售页面含有“塑造小V脸(图片对比)、全包裹无痕瘦脸带塑造V脸、无痛面雕、进口面料”等广告宣传内容。涉案“御田医生瘦脸面罩”属于普通商品,非药品或医疗器械,当事人在上述涉案商品广告中突出宣传使用该商品具有“瘦脸”的效果,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且当事人为促进涉案商品的销售,在上述涉案商品广告中宣传涉案商品成分(面料)为“进口面料”、“安全无菌”,无法提供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当事人对涉案商品的成分的宣传与事实不符。当事人在上述宣传“御田医生瘦脸面罩”、“DR.ROTUS医用透明质酸纳修复贴”、“御田医生骨宝冷敷凝胶”的广告内容均由当事人自行编辑、发布,均没有广告费用支出。本案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的“御田医生瘦脸面罩”广告,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对涉案商品成分的宣传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四)项所指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的“DR.ROTUS医用透明质酸纳修复贴”、“御田医生骨宝冷敷凝胶”医疗器械广告未按照产品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批准的内容进行广告宣传,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不另处罚款。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合计20万元。
20000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