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一亩青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靖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MA73FUDM9X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大满镇马均村十一社 (仅限办公使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州)市监罚字﹝2023﹞215号
当事人涉嫌销售的黄钾玉米追肥快化肥不符合Q/ZN004-2019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的黄钾玉米追肥快化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该批次黄钾玉米追肥快化肥10个检验项目中只有1项不合格,总氮的质量分数实测值17.8与标准要求不小于20.5相差不大,且只有部分产品销售,其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小,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销售的黄钾玉米追肥快化肥总氮的质量分数不符合Q/ZN004-2019标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建议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还未销售的不合格黄钾玉米追肥快化肥16.6吨;二、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7.1925万元60%的罚款4.3155万元;三、没收违法所得2852元,以上罚没款总计4.6007万元。
43155.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