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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伟亮注册资本:1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591458645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125号银海丽景小区7号楼1-4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伍市监处罚〔2026〕4号
当事人购进的医疗器械超过保质期后,仍存放在检验科实验室,处于使用环节,且无特别标识和过期医疗器械登记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的医疗器械超过保质期后,仍存放在检验科实验室,处于使用环节,且无特别标识和过期医疗器械登记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 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时超过政府定价收取费用、重复收取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之规定。 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时超过政府定价收取费用、重复收取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之规定,构成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和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伍家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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